問題詳情
2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婚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A)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
(B)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
(C)民國 80 年 4 月 1 日
(D)民國 81 年 7 月 31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統計:A(127),B(602),C(10),D(10),E(0)
用户評論
【cutepatience】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光棍節11月1號XDThanksKlugT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