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哪些事項?
(A)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
(B)減少之工作時間,發給報酬
(C)調整工作時間
(D)予以陞遷。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Aicture La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