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