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短漏報所得經國稅局補徵稅額,核定稅額通知書及補繳稅款繳款書業合法送達,該筆稅額繳納期間為 111 年 1 月 11 日至 111 年 1 月 20 日,甲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對於該筆應納稅額應否移送強制執行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A)甲已依法申請復查中,國稅局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B)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 一,國稅局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C)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並未繳納,亦未 提供相當擔保,經國稅局就甲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D)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 一,但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已逾訴願之提起期間,國稅局仍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Taotao T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1.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第二項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