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者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A)某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
(B)獨資商號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虧損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 50 萬元現金
(D)未成年子女購置之不動產,但未能舉證資金來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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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廖于婷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

【用戶】小叮噹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 某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