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因受風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分 10 期繳納,每期繳納 200 萬元。 甲繳納 2 期後,再因受地震影響,就未清繳之餘額稅款依上述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機關可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為何?
(A)0期
(B) 10 期
(C) 34 期
(D) 36 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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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丸子柴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共36期,甲已繳納2期,因此只剩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