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自幼隨父母至葡萄牙定居,入籍葡萄牙,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嗣甲大學畢業,隻身返臺成家立業,111 年 1 月 1 日挑戰元旦全馬路跑,不幸心肌炎發作致死,甲遺有宜蘭的豪宅 1 幢,死亡時 公告現值 5,600 萬元,由妻子及 3 歲 5 個月的稚子共同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納 遺產稅額為何?
(A) 414.4 萬元
(B) 275.1 萬元
(C) 427.7 萬元
(D) 288.4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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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丸子柴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死亡後即使在我國境內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無法列報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扣除額。(5600萬-1333萬-123萬)*10%=414.4萬

【用戶】朱小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華僑及外國人只可以扣抵免稅額及在台發生的遺贈稅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