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餘價金。惟乙屆期未依約支付剩餘價金,經甲催告乙仍未履行,甲乃解除契約。甲解約後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有可歸責事由,乙應先返還汽車予甲,始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B)甲解除契約取回汽車後,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任何損害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價額之義務
(D)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4),B(3),C(70),D(51),E(274)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用戶】張廷宇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373 危險、利益負擔自交付時移轉。甲已經先交付車子給乙了,所以乙要承擔危險負擔,因此剩餘價金仍要支付與甲。

【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A錯在那?

【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應改成: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甲自受領時起之計算利息之比較對吧, 是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