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張廷宇】評論
民法373 危險、利益負擔自交付時移轉。甲已經先交付車子給乙了,所以乙要承擔危險負擔,因此剩餘價金仍要支付與甲。
【瘖啞人】評論
請問A錯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