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雪】評論
民法第999-1準用1057條
【JamesFan 沈小帆】評論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以上關於贍養費用條文,皆須為"因判決離婚",目前答案為(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 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對於法條似乎有所不適?答案是否應改為(D)較為合適?或將原答案(B)稍作修改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