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者為採購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A)請託或關說
(B)流標
(C)廢標
(D)評選會議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QQW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