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精神衛生法修法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由總統修正公布,2年之後正式施行。此次修法有幾項重要改革,下列何者並不符合此次修法精神?
(A)緊急安置期間為7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 置之次日起3日內完成
(B)針對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居住和行動等措施, 「需經病人同意」並應在「最小限制」內施行。 若因醫療需要或在緊急狀況下,則可在「告知病人後」進行
(C)當精神病人急性發病,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卻拒絕住院時,政府依法可以指定醫院「緊 急安置」病人,並強制進行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需全日治療,醫院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將病人強制住院
(D)精神病人從醫院出院到社區期間,應協助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學、就養、就業等服務,並以多元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為原則,讓病人生活在社區能獲得足夠的支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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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52029立法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施行逾30年 精神衛生法10年未大修精神衛生法於西元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行政院會今年1月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5大重點包含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及病人權益保障。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雖於5月初審通過,但仍有多項保留條文待協商;不過朝野在11月15日達成共識,修正條文排入29日的院會討論事項並三讀通過。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醫療過程應提供可理解表達方式,新法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等規定,並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最小限制範圍。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並採參審制為保障嚴重病人權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必要,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期不得超過60天。考量實務上嚴重病人往往未能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指示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緊急安置期7天 強制鑑定3天內完成此外,現行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日起2天內完成。但為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為7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3天內完成。緊急安置期間 提供嚴重病人必要法律扶助考量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尋求司法救濟,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通報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法律扶助;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若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使嚴重病人獲得完善治療,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若病人在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期間同意住院並要求出院,精神醫療機構仍應評估是有必要繼續接受住院必要;若經評估仍須住院,機構應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不再接受病人轉為同意住院。

詹馨儀】評論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跨網絡合作支持精神病人照護及復元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總條文數為91條,相較於現行條文63條,修正條文比率已逾九成,修正重點包含:一、強化推動心理健康促進;二、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區支持資源;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四、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五、強化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及防止汙名化。本次修正,除與時俱進滾動修正外,同時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確保精神病人人權與兼顧獲得妥善治療及社區服務。另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及跨網絡合作,以支持精神病人照護及復元。  本法修正條文預計於總統公布後二年施行,本部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規訂修作業及各項配套措施,包括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分年逐步補實縣市關懷訪視人力;推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提供醫療外展服務;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及「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以建立完善精神衛生照護網絡,並保障精神病人權益,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建立精神病人友善支持環境,促使精神病人逐步康復,復歸社區生活。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5274-72604-1.html1.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2.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並採參審制3.緊急安置期7天 強制鑑定3天內完成4.緊急安置期間,提供嚴重病人必要法律扶助資料來源: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52029

詩菲】評論

13 精神衛生法修法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由總統修正公布,2年之後正式施行。此次修法 有幾項重要改革,下列何者並不符合此次修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