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幾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A)270日
(B)183日
(C)150日
(D)180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9317
統計:A(307),B(124),C(1),D(7),E(0)

用户評論

TeWen Ke】評論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8條(停<居>留許可之認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

拿出魄力吧】評論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