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ie123】評論
請問施行細則算也是初考的範圍嗎?
【Sofia】評論
第11條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QQ】評論
(A):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B):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有需各機關團體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C):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D):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