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topher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協會法 28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法 7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