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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審§23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C審§24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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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C)、(D):審計法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