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k】評論
審計法第 十二 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第 十三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務,得隨時稽察之。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郭于婷】評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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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十二 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第 十三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務,得隨時稽察之。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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