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是核准或審核通知...沒有查核通知這東西
【QQ】評論
(A):審計法第 21 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B):審計法第 22 條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C):審計法第 40 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D):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