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審計人員隸屬於審計機關,要講是跟審計機關講除非涉及刑事,或是認為效能過低,才是找監察院
【Sofia】評論
第17條(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QQ】評論
(A):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B):審計法第 14 條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C):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