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非屬得改名之事由?
(A)準正
(B)被收養
(C)被認領
(D)撤銷認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0588
統計:A(370),B(5),C(1),D(49),E(0)

用户評論

【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C)、撤銷認領(D)、被收養(B)、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