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心心】評論
依制度法規定,上級監督機關之監督手段如下1.函告無效(30條、43條)2.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其執行(75條)3.代行處理(76條)4.解決權限爭議(77條)5.地方人士之監督包含停職(78條)、解職(79、80條)、代理(82條)、對民選首長之懲戒(84條)
【shyotoku317】評論
請問A的條文出處?地方制度法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由自治監督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的條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就是75條第2 4 6項阿, 法條把每種情況分開詳細條列而已.若有違憲疑義,依第7項處理,釋憲決定出爐前不准動原來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