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小葉丁香】評論
第90條(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是小安】評論
106條 【撤銷 / 課予 訴訟】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想了白痴的口訣:撤二(側耳)、義二(ear),不知道能不能幫助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