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Jen (已上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選項 吊銷 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處分)參照 訴願法 第77條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第八款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參照 行政訴訟法 第237-3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撤銷、確認、給付之訴)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不經訴願)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答案應為B、C
【用戶】Koandy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關於(B)選項,主要可以討論的點有2個1.對執行方法的聲明異議決定不服時,可否在提訴訟,就學說及實務來看,是肯認的(但不是本題討論重點)2.那延續第1點,若對執行方法有爭議時,究竟應該是先聲明異議OR可否選擇提起訴願,學說分為2派優先適用說(多數說) : 理由如下1.行政執行法第9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由此可知,立法者針對執行方法有異議時,有可以提起聲明異議的手段2.若肯認"擇一適用說"之理由,恐有造成行執法第9條聲明異議虛設之虞,因此關於此處聲明異議的手段,應視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救濟手段,為訴願法之特別規定,故優先採用。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