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507310】評論
(C)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所有
【妃】評論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三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但是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如果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一旦遭稽徵機關查獲有上述情形之一,除會被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外,還會被裁處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