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發現鄰居乙的房子失火,甲奮勇救火,法律上構成「無因管理」,性質上屬於:
(A)法律行為
(B)準法律行為
(C)事實行為
(D)違法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3423
統計:A(96),B(80),C(598),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表示行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不考慮當事人意思的法律規定,而僅關心當事人的『表示行為』,並且依其表示行為直接賦予法律效果者,該行為的性質就是『民法上的事實行為』。 n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行為。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包括: (1)遺拾得失物、無因管理、來貨加工、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起訴訟等有相對人的行為。 (2)無主物先占、拋棄所有物、自貨加工、選定住所、創作、研究等無相對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