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行政執行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幾日?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823
統計:A(10),B(6),C(32),D(4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管轄爭議之解決----指定管轄、聲明異議、訴願之先行程序

用户評論

Shing Xun】評論

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行政執行法第三八條規定:「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其間不得逾 ”30” 日。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    於  ~“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  歸屬 “國庫”。  30日…延長2個月…一年歸國庫。      並無六個月………

Ma Yang】評論

六個月不領-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