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行政訴訟之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為何種行為?
(A)向同一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B)選定當事人
(C)參加訴訟
(D)委任訴訟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7811
統計:A(262),B(204),C(3742),D(1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用户評論

Chih Hui Kuo】評論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回答者:午夜怪貓,喵~! ( 研究生 2 級 )回答時間:2006-03-25 10:49:48[ 檢舉 ]一、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也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是行政訴訟,那通常是原告那一方。二、必須合一確定:就是大家都一定要黏在一起動作、不能夠個別行動的意思。為什麼會這樣呢?通常是因為另外有其他法律關係的原因。三、這一條的意思,舉個例子給你看,應該就可以懂了。甲死亡,留有土地一塊,由兒子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在繼承後遺產還沒有分割前,這塊土地是三個人公同共有的。稅捐稽徵機關命乙丙丁三個人繳納遺產稅,三個人都不服,提起救濟,案件進入到行政法院來。法院審理到一半,發現除了兒子乙丙丁以外,其實甲還有個女兒戊也是有...

Yen Long Lee】評論

法條來源:行訴§41 必要參加最佳的舉例,似乎在上課老師亦是用類似的舉例。

天霸動霸TUA】評論

這舉例很好  感恩

Max0990】評論

謝謝最佳解!一目瞭然^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