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已刪除】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A)勞動契約同步原則
(B)申報原則
(C)許可原則
(D)實際到離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219
統計:A(128),B(495),C(13),D(118),E(0)

用户評論

Vanessa Tseng】評論

第 11 條(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二))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Shi Jou】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龜龜】評論

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係依下列何一原則?(A)勞動契約同步原則(B)申報原則(C)許可原則(D)實際到離職原則~解析 :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加保」、「勞工保險退保」 ( 即「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 是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 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雇主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