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同條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蔡長軒】評論
憲法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Chun-Chieh Lu】評論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通常係指該機關的「成員」。這只是口語的用法,並非完全錯誤。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5%8F%B8%E6%B3%95%E9%99%A2%E5%A4%A7%E6%B3%95%E5%AE%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