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8.82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7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罰鍰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規定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二、未經醫...
【Raccoon】評論
整理全民健保相關法規中.....觀看完整★★...
【我是鳥媽媽】評論
[罰款倍數比較]自立名目亂收錢:★5...
【北醫送藥到府】評論
整理一下常見的全民健保相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