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瑮宇】評論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26 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 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第八十三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處罰之。
【翹課是自棄的開始】評論
樓上看起來沒理解5樓的疑問點個人理解供製...
【Irene】評論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