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藥害救濟法第3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民國 93年 08月 31 日發布)第3條: 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應依本 辦法填具通報書,連同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第4條: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造成永久性殘疾。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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