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王老先生與妻生有的二女一男、依法收養一女,皆有繼承權,但長子去世,所以親生的兩女、收養的養女等 3 人同為第一順位繼承者。B女兒不管是否出嫁,均可繼承父母遺產。C媳婦沒有繼承遺產的資格。D三女雖無血緣關係,但是依法收養,具有第一順位繼承資格。答案A未列出大女兒及收養之女 並不表示A的答案錯誤 (雖然我也對答案質疑了好久)
【狀元榜眼探花】評論
答案設計不好
【fight666】評論
(A)次女為王老先生女兒,得以第一順位之血親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沒錯啊~他只是說次女可以繼承~沒說其他人步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