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Yu Guo】評論
行政委託 VS. 專家參與依行政程序法16條規定,前者須有法規依據,委託之內容則為行政機關權限之一部份。後者可以把他理解為,行政機關把為行使公權力所需的資訊,委由專業機構處理,專業機構則把相關資訊或判斷交給行政機關參考,作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分)的依據,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行政機關,但原則上行政機關會尊重專業機構的提供的判斷。關鍵句在 "甲(主管機)依 A(檢測公司) 所為之檢測報告,認為乙超標乃予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所以a公司只是專業機構 無實際權力--引用自其他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