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chen Lia】評論
家暴法第 十 四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n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n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n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n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Chia-chen Lia】評論
家暴法第 十 四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n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n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n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n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