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胤凱】評論
美國在1974年通過「兒童虐待防制法與處遇法案」。1980年通過「收養協助及兒童福利法案」,根據該法案必須提供四種服務方案:緊急反應方案、家庭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及永久安置方案,其中以家庭處遇為基礎的是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方案是最主要的服務模式。1993年8月美國國會又制定了「家庭保有及家庭支持法案」。1974年華盛頓州發展了一個預防寄養安置服務的方案,稱為「家庭建構模式」,強調提供家庭短期、有限制性、危機介入的服務,此方案主要特色是每位家庭維繫工作者只接兩件案家,二十四小時與案家接觸,每週提供二十小時的具體服務及諮商,稱「密集性家庭維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