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之(106桃園小教正取)】評論
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定製、售賣、持有警械 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陳耀乙】評論
63條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