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⑴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⑵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⑶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⑷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⑸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⑹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⑺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⑻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mingcheng】評論
想問一下,民法中的: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那麼這個租金與民法第127條要如何區分?
【joweinnie】評論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snoopy75smb】評論
民法第126條與第127條裏的租金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127條多126條構成要件(以租賃動産為營業者),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