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第 3 條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路: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適用前項規定。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須忍受之公用負擔約有兩類:(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例如起造建築物、封塞道路、搭蓋圍籬等。(二)容忍政府之改善養護行為。例如施鋪瀝青路面、興建側溝或排水溝、整修疏濬排水路系統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