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載宣播藥品、醫療器材或化粧品廣告,應事前申請核准
(B)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產品執行抽樣檢驗
(C)化粧品與保健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D)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不得於人體試驗招募廣告中刊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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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登載宣播藥品、醫療器材或化粧品廣告,應事前申請核准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第 66 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解釋字號:釋字第 744 號解釋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解釋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29.2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產品執行抽樣檢驗(C)化粧品與保健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第 28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D)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不得於人體試驗招募廣告中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