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鈺涵】評論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QQ要上榜~】評論
著作財產權:50年。 好像有但書...但是忘了。 EX:死後多少年才發現原作者之類的...自知悉後存續xx年。著作人格權:無存續限制時間,永久存在。
【Truly Huang】評論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YIRU】評論
著作財產權是否有存續期間之限制?有。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其規定如下:(一)原則上...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若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2.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五年至五十年間始首次公開發表者,則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二)例外...1.使用非眾所周知之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因難認定著作人,故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倘能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超過五十年者,其著作權消滅。2.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3.攝影、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