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一意,我要上戶政】評論
入出國法10
【Bao】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7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另補充戶籍法第4條第1項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