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靖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不服,也還有一條救濟之路,就是在接到處分書後十天內,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聲請再議者,其法定期間為何? (B) 7 日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口訣:再議,7 (在一起! 在一起! 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