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 Gung Tsa】評論
民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裁判字號:33 年上字第 1723 號 要旨: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 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由本人一方承認之規定 ,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