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Yan】評論
合夥負連帶責任
【Jenny】評論
(A)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692條(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C)第671條(合夥事務之執行人及其執行)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D)第681條(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