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者評估作業必須與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分開辦理
(B)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C)身心障礙者評估作業可以與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併同辦理
(D)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應依其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等因素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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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ko 非社工系社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非本科社工師的簡單判斷法此題是出自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一 章 總則 ,建議與下面法條進行比對(A)第七條第四項(B)第七條第二項(C)第七條第四項(D)第七條第二項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