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乙對甲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乙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且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法院即依職權命甲獨立參加訴訟。經法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法院認定該新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而言詞辯論終結時,甲並未向智慧局為更正之申請,則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因法院只能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適法性,乙僅能提起撤銷訴訟,故法院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之判決
(B)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經判斷後並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法院既認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系爭專利應予撤銷。」之判決
(C)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本應自行判斷是否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而甲既未申請更正,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之判決
(D)雖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但考量甲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而甲申請更正後,該准否之結果事涉乙是否提出其他引證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本不具專利要件,因此,本件專利行政訴訟之事證未明,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系爭專利舉發案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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