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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26.低收入戶家庭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補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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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第2條(社會救助種類)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第4條之1(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10條(生活扶助之申請)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第11條(生活扶助之方式)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第12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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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題描述有關(A)政府行使的權力 (B)人民享有的權利請從答案選項中做正確的配對。【題組】26.低收入戶家庭向社會局申請低收入補助解:      有符合條件的人民,依規定向政府申請補助,是屬人民(符合條件的人民)的權利。若該人民沒有主動申請,就錯失這份補助,政府不會主動發補助款,故屬選項(B)人民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