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相關規定,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限制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之計算等,與憲法下列何規定不符?
(A)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利保障
(B)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C)第 23 條法律保留
(D)第 7 條平等權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5532
統計:A(483),B(931),C(329),D(1782),E(0)

用户評論

潘柏因】評論

釋字第 745 號解釋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

anita13246579】評論

釋字第 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2月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03592號(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違憲:違平等原則 (工作必要開銷很大的人 VS 工作必要開銷很少的人 稅都只能扣一樣的法定扣除額 造成實質上不平等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