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查準第15之1規定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轉供自用不算收入,以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