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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防法第2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第 8 條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 (構) 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