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第3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決議,總統公布之。第4條: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送總統府公報公告之。第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A--(X)無相關規定需逐條公布廢止B--(O)C--(X)由"總統"公布D--(X)期滿"當然廢止"
【Kurt】評論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仍需經總統府公報公告。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送總統府公報公告之。
【CC】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I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III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